一、基本情况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名称
北京住总-京宝置业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
(二)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和期限特征,本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三)目标募集规模
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12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为11.4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为0.6亿元。
(四)产品期限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至专项计划法定到期日,本专项计划预期到期日为2025年11月20日。
(五)信用级别
评级机构考虑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情况、交易结构的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的风险,给予优先01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AAAsf级,优先02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AAAsf级和优先03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为AAAsf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进行信用评级。
(六)面值和参与价格
专项计划设立时,每份资产支持证券的面值为人民币壹佰元整(RMB100.00元);单个客户最低参与金额为壹佰万元(RMB1,000,000.00元)。
(七)参与原则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不设认购参与费用。
(i)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参与原则
(1)认购人申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方式申购和缴款;
(2)发行期内不设认购人单个账户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3)在发行期内认购人可多次申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已参与的申请在发行期内不允许撤销,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00元整),每次追加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00元整),且必须为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00元整)的整数倍;
(4)计划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或计划管理人合法管理的资金申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ii)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参与原则
京宝置业需在专项计划发行期内一次性认购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八)资产支持证券登记
管理人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的机构证券账户中。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机构证券账户。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方式转让,除标准条款另有约定,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至会议召开期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登记机构将负责该等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过户和资金交收清算。
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不得以转让、质押等方式对所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处置,亦不得要求计划管理人赎回。
二、专项计划推广期
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为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6日。
三、推广对象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推广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适当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四、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通过第一创业进行推广,在向目标投资者提供相关路演推介材料后,有意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开始向第一创业提交申购要约,并提供相应的申购材料供审核;第一创业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要约情况,确定最终定价并进行配售;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向第一创业缴纳申购款。
五、专项计划的设立
如认购资金(不含发行期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已达到《认购协议》中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且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3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资金分别达到其相应的《认购协议》约定的目标发售规模,则由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如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表明,认购资金已达到《认购协议》中所约定的目标发售规模之和,且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1至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03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资金分别达到其相应的《认购协议》约定的目标发售规模,则计划管理人应于验资报告出具后宣布专项计划正式设立,专项计划设立日以计划管理人发布的成立公告中载明的成立日期为准。
六、专项计划有关机构
1、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原始权益人: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5、评级机构: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6、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7、监管银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