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 合 计 划 基 本 信 息 |
名称 |
创金乐享收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E0016) |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6亿份,上述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元,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存续期规模上限,具体以管理人提前公告为准。 参与人数上限应低于200人。 | ||||||||||
管理期限 |
管理期限为计划成立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本计划存续期间,如计划内所有非现金类资产均已变现完毕,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计划。。 | ||||||||||
推广期 |
本计划推广期由管理人通过网站发布的推广公告约定。 | ||||||||||
封闭期 |
本计划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 | ||||||||||
开放期 |
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7日为首个开放期,其后每自然季度末月的10日(T日)为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计划可根据情况设置预约参与开放期及/或预约退出开放期,具体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和计划展期)设置临时开放期,但必须提前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临时开放期仅办理集合计划退出业务;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0%/笔;2、退出费:合同变更、计划展期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开放期,退出费为0%/笔。除前述情形以外设置的临时开放期,退出费为2%/笔;3、托管费:0.15%/年;4、管理费:0%;5、业绩报酬:在除首个开放期以外的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管理人将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以上部分提取100%作为业绩报酬。其中,R将于每个开放期前由管理人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详见本说明书业绩报酬部分; | ||||||||||
投资范围 |
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低风险等级和期望收益水平较低的产品 | ||||||||||
适合推广对象 |
低风险承受能力及以上的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 ||||||||||
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在除首个开放期以外的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对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的份额计提业绩报酬。 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 在除首个开放期以外的计划分红日、委托人退出日及计划终止日,若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大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100%比例提取业绩报酬。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P1 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未扣除业绩报酬的资产净值总额与自上一个业绩报酬计提日起累计分红之和; P0 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起,首次计提业绩报酬时P0为首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资产净值总额;若某个封闭运作期间未计提业绩报酬的,则下一次计提业绩报酬时P0为上一个封闭运作期间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P*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T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 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
其中: R将于每个开放期前由管理人提前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A =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 3、业绩报酬的有限偿还 对于推广期参与并持有至2015年3月10日的计划份额,若在2015年3月10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小于7.25%,则管理人将于2015年3月11日以截至2015年3月10日(含)之前已计提的业绩报酬为限对上述计划份额进行有限偿付,至补足其持有期年化收益率与7.25%之间的差额或管理人上述已计提业绩报酬补偿完毕为止。 自2015年3月18日(含)起,若以每个开放日集合计划净值计算的委托人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管理人于上一个开放日前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管理人将以截至开放日已计提的业绩报酬进行补偿,其后再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净值总额为限予以补偿,直到委托人的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R或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净值总额补偿完毕为止。 4、业绩报酬的支付 管理人业绩报酬的计算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任。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比例不超过首个开放期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总份额(不含自有资金参与部分)的15%。并承担相应义务和享有约定的权利。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所取得的现金分红收益归管理人所有。管理人持有计划份额与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2、管理人自有资金的补偿 自2015年3月18日(含)起,若以每个开放日的集合计划净值计算的委托人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管理人于上一个开放日前公告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R),管理人将以截至开放日已计提的业绩报酬进行补偿,其后再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净值总额为限予以补偿,直到委托人的持有期实际年化收益率达到R或者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的净值总额补偿完毕为止。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 ||||||||||
分 配 收 益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 |||||||||
分配原则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上述原则和具备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计划至少每自然季度进行一次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少于可供分配利润的30%;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式 |
本计划仅以现金红利方式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在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后划往推广机构账户,再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 ||||||||||
分配方案 |
收益分配方案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 ||||||||||
当 事 人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