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名称
智诚四期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
(二)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资产支持证券进一步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又进一步分为优先级A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B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A档资产支持证券进一步分为优先级A-1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A-2档资产支持证券。
(三)产品特性
以本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以优先级/次级分层机制提供综合增级保障的固定收益产品。
(四)目标募集规模
(1)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770,000,000.00元,其中优先A-1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00.00元,优先A-2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970,000,000.00元;
(2)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127,000,000.00元;
(3)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售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153,000,000.00元。
(五)产品期限
自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专项计划的存续期最长不超过法定到期日。若专项计划终止日早于法定到期日,则专项计划存续期为自专项计划成立日(含)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止的期间。
(六)信用级别
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考虑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情况、交易结构的安排、担保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的风险,给予优先A-1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A-2档资产支持证券为【AAA】级,给予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为【AA+】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进行评级。
(七)面值和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100元,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初始参与价格亦为100元。
(八)参与原则
(1)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方式认购和缴款;
(2)销售期不设认购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3)认购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
(4)认购人必须以现金方式认购资产支持证券;
(5)专项计划不设认购参与费用。
(九)资产支持证券登记
管理人委托登记托管机构办理专项计划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业务。管理人应与登记托管机构另行签署协议,以明确管理人和登记托管机构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账户管理、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登记、清算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确认、代理发放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建立并保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
(1)管理人将根据报价系统公司规定的挂牌条件和要求,申请在报价系统公司的报价系统挂牌交易,但是管理人无法保证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的申请一定能够获得报价系统公司的同意,亦无法保证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报价系统有活跃的交易。
(2)在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及报价系统公司的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申请后,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将在报价系统公司的报价系统进行转让,但每个权益登记日至相应的兑付日期间及/或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期间,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转让。
(3)通过在报价系统公司的报价系统受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须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不必与转让人、管理人、托管人签署转让协议,其受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将直接进入其证券账户。
(4)每份资产支持证券面值为100元,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资产支持证券转让交易时,单笔申报数量为整数份且不低于10,000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投资者受让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后,即成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享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承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义务。
(6)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转让、登记、结算等相关规则和费率遵照报价系统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转让所得依法需要纳税的,由其自行承担。
(8)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以转让、质押、赠与等方式对所持有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处置,亦不得要求管理人赎回。
二、专项计划推广期
本专项计划的推广期为2017年3月21日。
三、认购人的合法性要求资产支持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
四、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专项计划推广机构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选任及销售方式的选择均不得违反法律对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相关规定,不得公开销售,不得违规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承诺保本和/或收益。
五、专项计划的设立
(1)在发行期,如认购资金已达到《计划说明书》规定的目标募集规模,且各类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资金分别达到《计划说明书》规定的目标募集规模,则发行期终止,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2)管理人将认购资金从募集专用账户全额划付至专项计划托管账户之日宣布专项计划设立,具体以管理人宣布的日期设立/成立日期为准。
六、专项计划有关机构
1、计划管理人、推广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原始权益人: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3、托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4、评级机构: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
5、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6、财务顾问: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7、登记托管机构: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8、证券交易场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