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第一创业鸿图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代码 |
SP0815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推广期规模上限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集合计划的总参与人数不超过200人。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的存续期为5年,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5年后的对应月对应日止(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后,可以展期。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开放期 |
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情况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灵活设置并确定,于当次开放参与之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并披露本次发行的期限分类(6个月1期、2期,9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 本集合计划可以设置多个开放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参与本计划。委托人在某个开放日参与的计划份额,必须符合管理人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该份额对应开放日的参与条件与参与安排,主要包括份额类别(如6个月1期、2期等,以此类推)、参与规模、运作期限、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标准等,每类份额在运作期封闭运作。。 当类份额主要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的,当类份额采用“强制退出”原则,无需委托人申请退出。管理人对委托人参与某一运作期的份额在该份额对应退出日将进行强制退出处理,若某一运作期份额对应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发生提前购回或者延期购回行为的,则管理人有权将退出日提前或者延后,并在相应的提前或者延后的退出日办理委托人的强制退出。当类份额仅投资于现金类资产的,管理人有权根据产品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设置临时开放期,委托人可在该开放期提出退出申请。 如因某一类份额拟投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项目取消或无法交易的,则管理人有权将该类份额以参与资金及存续期的同期活期利息的价格办理强制退出,并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最低金额 |
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追加参与金额不设级差。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设置和调整每个开放日的最低参与金额,并披露。 首次参与指提出参与申请的委托人在参与之前未曾持有过本集合计划相应份额的情形。 |
相关费率 |
1、认购/申购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0.3%/年; 4、托管费:0.04%/年; 5、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提日为本集合计划委托人退出日或计划终止日。委托人退出时,按照“先进先出”法,分别计算每一笔参与份额应收的管理人业绩报酬。在业绩报酬提取日,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管理人公布的当类当期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大于管理人公布的当类当期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对于超出部分,按照40%的比例计提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之外的集合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费用,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本集合计划投资范围主要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也可以投资于各种现金管理类资产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
风险收益特征 |
中风险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属中风险等级的产品,适合风险承受能力为中风险及以上的有投资经验的合格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