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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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聚善增利7号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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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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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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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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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JD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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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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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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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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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成立时计划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本计划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不设规模上限。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初始募集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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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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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的管理期限为【10】年,从本计划成立日起算。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展期条件下可展期,但按照本合同约定出现本计划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将提前终止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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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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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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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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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周三为开放申购日(遇非交易日不顺延),本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每月25日为开放赎回日(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后一交易日),具体开放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本计划对每笔参与份额设最低持有期,最低持有期为24个月,募集期参与的从成立日起计算持有期,存续期参与的从申请日起计算持有期,自本计划成立日或申购申请日(含)起至满24个月的前一日止。投资者仅可对已过最低持有期的份额在开放日办理退出业务;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笔份额持有期按照上述规则分别计算(红利再投资的份额不受最低持有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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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开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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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等交易规则修订或者因本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变更合同时,管理人有权设定临时开放期,为投资者办理退出业务,临时开放期的具体安排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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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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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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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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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参与本计划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本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当不低于人民币400,000元(不含参与费),已持有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本计划存续期内的参与开放期追加参与本计划的除外。投资者可以多次参与本计划,投资者多次参与本计划的每次最低参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超过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当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人民币400,000元时,投资者可以在本计划的退出开放期内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退出本计划,选择部分退出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应当低于人民币400,000元,否则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持有本计划的全部份额发起强制退出。当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含)人民币400,000元时,需要退出本计划的,投资者应当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本计划,否则管理人有权发起强制退出投资者持有的本计划全部份额。 如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导致前述约定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人有权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要求,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管理人网站指定公告告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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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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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与费:无; 2、退出费:无; 3、管理费:1%; 4、托管费:0.01%; 5、管理人业绩报酬:详见本集合计划合同管理人业绩报酬部分。 6、其他费用:在存续期间发生的本计划审计费用,由本计划承担,在被审计的会计期间,按直线法在每个自然日内平均摊销。 银行间市场账户开户费及维护费、证券账户开户费、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费、电子合同服务费、注册登记费、银行汇划手续费、账户管理费、会计师费及律师费等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相关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出,列入或者摊入当期本计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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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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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范围 本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现金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资产管理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含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及证券公司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期货公司子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现金类资产:现金、各类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同业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不含结构性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3)固定收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金融债(含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可转股)、可交换债(含可交换私募债,不可换股)、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劣后级),经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不含劣后级)、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债券逆回购等; (4)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2、投资比例 本计划投资于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不低于资产总值的80%;并直接或者通过投向资产管理产品进行以下比例的资产配置: (1)固定收益类资产与现金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资产总值的60%-100%(当管理人判断权益类市场未来表现疲软,债券市场收益率相对较高时,或管理人出于流动性安排进行调仓时,本计划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与现金类资产的比例可以高于本计划资产总值的80%); (2)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资产总值的30%; (3)期货和衍生品类资产的持仓合约价值低于资产总值的80%或者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低于资产总值的20%; (4)参与证券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计划上一日资产净值的10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本计划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00%,计算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本计划资产净值的25%;除以收购公司为目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专门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资产管理计划外,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不包括募集两个以上投资者资金设立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述关于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比例限制。本计划属于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FOF),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定制”的子基金,并持有一个或者多个子基金产品的全部份额的,可豁免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组合投资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单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以及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均应当符合组合投资相关要求。 投资者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认可本计划可部分或者全部投资于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本计划投资于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计算本计划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本计划投资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投资同类资产的金额需符合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本计划投资于其他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的投资同一资产的比例以及投资同一或者同类资产的金额需符合本计划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本计划按照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披露投资组合的频率,更新计算计划所投资资产的金额或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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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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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3(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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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推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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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且仅能向风险承受能力为C3(稳健型)级及以上或者符合专业投资者标准的合格投资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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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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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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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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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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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推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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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经管理人委托的、代理推广本计划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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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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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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