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共盈金珀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类型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产品代码 |
SAA420 | ||||||
目标规模 |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及存续期规模上限为5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同时,客户人数为2人以上(含)200人以下。 | ||||||
管理期限 |
本集合计划不设具体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 ||||||
推广期 |
本集合计划的具体推广期以管理人的推广公告为准。 | ||||||
开放期 |
从本计划成立日起封闭6个月后,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6日为当月首个开放日。首个开放日起(含)连续3个工作日均为本计划申购及赎回的开放日。如遇非交易日则相应顺延;管理人有权根据本集合计划运作的实际情况及特殊需要设立临时开放期供委托人申购和/或赎回,管理人设立临时开放期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公告的方式告知委托人。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最低金额 |
本计划原则上要求委托人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认购/申购费),但管理人有权根据本计划参与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客户评估的情况调整上述参与规则,管理人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规则的投资者参与本计划,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首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认购/申购费),多次参与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含参与费),超过部分均不设金额级差。 | ||||||
相关费率 |
1、认购/申购费:
2、退出费:0%; 3、管理费:2%/年; 4、托管费:0.02%/年; 5、业绩报酬:年化收益超过0%以上部分的20%,详见本合同第十二部分之约定; 6、其他费用:详见本合同第十二部分之约定。 | ||||||
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1)权益类资产:国内依法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A股股票,含且不限于二级市场股票、新股发行等)、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标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的股票(“深港通标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运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契约型开放式、契约型封闭式、上市开放式、交易型开放式及分级基金等); (2)固定收益类资产: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可交换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3)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4)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股票期权; (5)本集合计划可参与债券回购(含正回购、逆回购)交易。 2、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2)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3)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100%; (4)金融衍生品占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95%: 在任一交易日日终,投资股票期权所占用的保证金不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持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商品期货的总风险敞口合计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不得超出100%; |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集合计划属中高风险等级。 | ||||||
适合推广对象 |
本集合计划适合专业投资者及风险承受能力积极型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 | ||||||
管理人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
代理推广机构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产品发行或备案的机构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