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名称
一创-西海岸1号供应链2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本专项计划”。
(二)资产支持证券类别
根据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三)目标募集规模
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22,700.00】万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22,600.00】万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募集总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四)产品期限
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预期到期日止,预期到期日不一定是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实际到期日,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收益将可能于预期到期日之后或之前清偿完毕。
(五)信用级别
评级机构考虑了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情况、交易结构的安排等因素,评估了有关的风险,给予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评级为【AAAsf】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予评级。
(六)面值和参与价格
资产支持证券面值均为100元,每份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价格亦为100元。
(七)参与原则
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不设认购参与费用。
1、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参与原则:(1)认购人申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需按计划管理人及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方式申购和缴款;(2)发行期不设认购人单个账户最高申购金额限制;(3)在发行期内认购人可多次申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已参与的申请在发行期内不允许撤销,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元整),每次追加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元整),且必须为人民币壹佰万元(RMB:1,000,000元整)的整数倍;(4)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申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2、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参与原则: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需在专项计划销售期内一次性认购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并按相关协议约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八)资产支持证券登记
管理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托管业务。资产支持证券将登记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的机构证券账户中。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开立机构证券账户。
管理人应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另行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以明确管理人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账户管理、资产支持证券注册登记、清算及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确认、代理发放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建立并保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可以申请通过上交所相关交易平台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平台进行转让,但每个权益登记日至相应的兑付日或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会议日期内,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登记托管机构将负责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过户和资金交收清算。
除非根据生效判决、裁决、裁定或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二、推广对象
参与投资者应保证其为参与专项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标准条款》的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认购资产支持证券时已充分理解专项计划风险,具有足够的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2、单笔认购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发行面值或等值份额;3、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不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法规,且已通过必要的内部审批及授权;4、参与专项计划的资金系参与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或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资金来源合法;5、最迟在《认购协议》约定的缴款日前,在登记托管机构开立有账户;6、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三、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1、销售机构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或代理销售机构。
2、销售机构通过簿记建档或协议发行的方式销售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由销售机构根据发行需要确定;由销售机构根据认购情况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利率。
四、专项计划的设立
在届时适用法律不禁止、不限制(i)专项计划的设立或存续;(ii)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的前提下,
1、专项计划发行期间终止后,若每一类别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发行期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均不低于该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募集规模的100%,且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期间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分别达到其相应的《认购协议》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则计划管理人应在资产支持证券缴款截止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认购资金(不含利息)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应于认购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之日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应于验资当日出具验资报告。
2、如计划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表明,认购资金(不含认购期间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已达到《认购协议》中所约定的目标发售规模之和,且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认购资金(不含认购期间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分别达到其相应的《认购协议》规定的目标发售规模,则计划管理人应于验资报告出具之日宣布专项计划正式设立,并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交验资报告。
3、专项计划设立后,认购资金在认购人交付日(含该日)至专项计划设立日前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代扣银行手续费),属于专项计划资产,不折算为专项计划份额,不再支付给认购人。
4、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五、专项计划有关机构
1、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中诺链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3、共同债务人:青岛融合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托管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5、法律顾问: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
6、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8、差额支付承诺人:青岛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